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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搶走輔警對講機并摔在地上被拘留!法院:事實清楚,但證據不

      時間:2022-11-11 來源:未知 作者:陸濤 點擊:

      輔警兄弟一直以來苦于沒有執法權,需要在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一旦程序不合法,所做的一切可能就會被推翻。

      然而現實中的情況更加復雜,即使輔警在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進行作業,也會出現各種問題,詳情看案例:

      圖片

      2019年8月18日,山東一男子在路邊違章停車,正在執勤的輔警發現違停后上前進行指揮,男子不服從指揮與輔警發生爭執,并奪走輔警的對講機將其摔在地上,導致對講機損壞。

      在爭執期間,輔警通過對講機呼叫正在道路另一側執勤的民警,告知有違停車輛不聽勸阻,要求支援。等民警趕到時,違停男子已經駛離。

      之后,當地公安分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決定給予男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男子不服,向當地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政府作出“予以維持”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因此男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自己只是臨時停車,輔警剛好路過,在沒有民警在場的情況下,輔警私自將對講機伸到駕駛室內遮擋自己視線,遂用手推開,這才導致對講機滑脫出車外。而公安分局卻以“阻礙執行職務”為由對自己進行處罰,該處罰事實不清,程序違法,應依法予以撤銷,理由如下:

      1、輔警沒有執法權,單獨外出執法程序違法,屬于程序嚴重違法,公安分局適用法律錯誤。

      2、輔警的態度蠻橫,野蠻執法導致本人身體不適,情緒激動下才與輔警發生爭吵,并未辱罵輔警。而且本人沒有搶奪對講機的主觀故意,奪走輔警手中的對講機扔在地上,無事實依據。

      3、對講機是否損壞未經鑒定即要求本人賠償42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本人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不成立,行政處罰程序違法,證據不足,請求撤銷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撤銷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被告返還對講機賠償款4200元。

      男子還向法院提交現場圖片打印件兩張,證明事發現場道路封閉,黃色網格線已廢除。

      公安分局辯稱:

      1、輔警是在民警的帶領下輔助清理違章停放車輛,符合相關規定。

      2、綜合筆錄、執法記錄儀視頻、值班表等證據,足以證實男子搶奪對講機并扔掉的事實。

      3、輔警是在民警的帶領下執行職務,男子的行為構成阻礙執行職務,適用法律準確。

      綜上,公安分局對男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

      經庭審質證,男子對公安分局提交的證據發表了以下質證意見:

      1、不認可筆錄中“奪了對講機”的內容,當時本人的人身自由受限,而且還有工作急于處理,在公安分局的誘導下才在筆錄上簽字。而且輔警和民警有行政隸屬關系,筆錄不具有客觀公正性,不應予以采信。

      2、視頻資料不完整,公安分局刻意刪除證據。

      3、值班表、輔警身份信息等證據不具有證明力,無法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公安局辯駁稱:

      1、男子作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其在筆錄上簽字,表明認可筆錄內容。

      2、筆錄及監控錄像清楚顯示民警帶領輔警在維護交通秩序,男子阻礙執行職務后,輔警馬上向帶班民警匯報,民警正從道路另一側趕往事發現場。

      3、執法記錄儀有8秒時間不連貫,是因輔警認為男子要駕車離開,才將執法記錄儀關閉。但男子僅駛離一小段距離后就停下辱罵、推搡輔警,于是輔警又將執法記錄儀打開。從執法記錄儀的視頻中可以看到,男子的確有伸手搶奪對講機的行為,且駕車離開一段距離后將對講機從右側車窗扔到路邊,足以認定其搶奪對講機的事實。

      4、男子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黃色網格線的存在,是不允許停車的;黃色網格線是否廢除應由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決定,該黃色網格區并未廢除。

      法院對證據認證如下:

      1、公安分局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本案部分事實,應認定為有效證據。

      2、男子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對其證據效力不予確認。

      重點來了,經法院審理查明:

      1、當天民警和輔警均在事發現場附近清理違停車輛,民警在西側,輔警在東側。

      2、男子路邊違章停車,不服從輔警的指揮,與其發生爭執并奪走輔警手中的對講機扔在地上。

      最終法院認為:

      1、公安分局作為公安行政執法機關,有權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進行處罰;

      2、根據《人民警察法》、《公安交通管理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治安管理處罰法》;

      圖片

      根據上述規定,輔警不等同于人民警察,不能單獨實施人民警察的職權,需要在人民警察的帶領或監督下協助人民警察開展輔助性工作。本案中,輔警一人勸阻糾正男子的交通違法行為,無人民警察在場進行指揮監督,故男子的行為不屬于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
      因此,公安分局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合法,亦應予撤銷。
      綜上依法判決:撤銷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撤銷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圖片
      看完這起案例,我認為爭議點有兩處:
      一是此案中輔警是否存在單獨執法?二是男子摔對講機構不構成阻礙執行職務?
      按照公安分局提供的證據顯示,民警和輔警只是將有限的警力進行了合理分配,并非單獨執法。
      但法院認為當民警沒有在場的情況下,輔警的任何執法行為都屬于單獨執法。即使輔警發現男子有違停行為,即使法院已經認定男子搶奪輔警對講機是事實,邊上沒有民警,那么輔警上前阻止男子違停的行為就屬于執法違法,因此男子摔對講機的事實也被否認!
      也就是說,按照法院的意思,民警和輔警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寸步不離地待在一起。否則輔警就只能眼睜睜地看著別人違停,或者警用裝備被人搶走并丟棄在地上也無可奈何。
      這也就解釋了為什么會有那么多白眼狼動不動就要看輔警的證件,為什么有人敢肆無忌憚地對輔警進行推搡、辱罵。
      因為輔警沒有執法權!因為輔警履行職務的時候邊上沒有民警!
      所以民警們,盡量對身邊的輔警兄弟多照顧照顧。
      他們工資不高,干的活卻與民警一般無二,然后還要承受你們無法體驗到的委屈,對于分擔自己工作的輔警,應給予最大的尊重!
      還有輔警兄弟們也別灰心,現在全國各地都在鼓勵輔警通過自考成為民警。
      最后,各位也可以通過該案例進行討論。



      (中國集群通信網 | 責任編輯:陸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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