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http://www.specialedlaw.net):男子搶走輔警對講機并摔在地上被拘留!法院:事實清楚,但證據不 輔警兄弟一直以來苦于沒有執法權,需要在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一旦程序不合法,所做的一切可能就會被推翻。 然而現實中的情況更加復雜,即使輔警在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進行作業,也會出現各種問題,詳情看案例: 2019年8月18日,山東一男子在路邊違章停車,正在執勤的輔警發現違停后上前進行指揮,男子不服從指揮與輔警發生爭執,并奪走輔警的對講機將其摔在地上,導致對講機損壞。 在爭執期間,輔警通過對講機呼叫正在道路另一側執勤的民警,告知有違停車輛不聽勸阻,要求支援。等民警趕到時,違停男子已經駛離。 之后,當地公安分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決定給予男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男子不服,向當地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政府作出“予以維持”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因此男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自己只是臨時停車,輔警剛好路過,在沒有民警在場的情況下,輔警私自將對講機伸到駕駛室內遮擋自己視線,遂用手推開,這才導致對講機滑脫出車外。而公安分局卻以“阻礙執行職務”為由對自己進行處罰,該處罰事實不清,程序違法,應依法予以撤銷,理由如下: 1、輔警沒有執法權,單獨外出執法程序違法,屬于程序嚴重違法,公安分局適用法律錯誤。 2、輔警的態度蠻橫,野蠻執法導致本人身體不適,情緒激動下才與輔警發生爭吵,并未辱罵輔警。而且本人沒有搶奪對講機的主觀故意,奪走輔警手中的對講機扔在地上,無事實依據。 3、對講機是否損壞未經鑒定即要求本人賠償42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本人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不成立,行政處罰程序違法,證據不足,請求撤銷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撤銷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被告返還對講機賠償款4200元。 男子還向法院提交現場圖片打印件兩張,證明事發現場道路封閉,黃色網格線已廢除。 公安分局辯稱: 1、輔警是在民警的帶領下輔助清理違章停放車輛,符合相關規定。 2、綜合筆錄、執法記錄儀視頻、值班表等證據,足以證實男子搶奪對講機并扔掉的事實。 3、輔警是在民警的帶領下執行職務,男子的行為構成阻礙執行職務,適用法律準確。 綜上,公安分局對男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 經庭審質證,男子對公安分局提交的證據發表了以下質證意見: 1、不認可筆錄中“奪了對講機”的內容,當時本人的人身自由受限,而且還有工作急于處理,在公安分局的誘導下才在筆錄上簽字。而且輔警和民警有行政隸屬關系,筆錄不具有客觀公正性,不應予以采信。 2、視頻資料不完整,公安分局刻意刪除證據。 3、值班表、輔警身份信息等證據不具有證明力,無法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公安局辯駁稱: 1、男子作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其在筆錄上簽字,表明認可筆錄內容。 2、筆錄及監控錄像清楚顯示民警帶領輔警在維護交通秩序,男子阻礙執行職務后,輔警馬上向帶班民警匯報,民警正從道路另一側趕往事發現場。 3、執法記錄儀有8秒時間不連貫,是因輔警認為男子要駕車離開,才將執法記錄儀關閉。但男子僅駛離一小段距離后就停下辱罵、推搡輔警,于是輔警又將執法記錄儀打開。從執法記錄儀的視頻中可以看到,男子的確有伸手搶奪對講機的行為,且駕車離開一段距離后將對講機從右側車窗扔到路邊,足以認定其搶奪對講機的事實。 4、男子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黃色網格線的存在,是不允許停車的;黃色網格線是否廢除應由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決定,該黃色網格區并未廢除。 法院對證據認證如下: 1、公安分局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本案部分事實,應認定為有效證據。 2、男子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對其證據效力不予確認。 重點來了,經法院審理查明: 1、當天民警和輔警均在事發現場附近清理違停車輛,民警在西側,輔警在東側。 2、男子路邊違章停車,不服從輔警的指揮,與其發生爭執并奪走輔警手中的對講機扔在地上。 最終法院認為: 1、公安分局作為公安行政執法機關,有權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進行處罰; 2、根據《人民警察法》、《公安交通管理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國集群通信網 | 責任編輯:陸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