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http://www.specialedlaw.net):中國無線電管理機構職責 編制無線電頻譜規劃;負責無線電頻率的劃分、分配與指配;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臺(站);負責衛星軌道位置協調和管理;協調處理軍地間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負責無線電監測、檢測、干擾查處,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負責涉外無線電管理工作。 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中心 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中心)為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受部委托,其主要職責是: (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規定,作為國家無線電管理技術機構,承擔無線電頻率和衛星軌道資源、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及涉外無線電管理相關技術工作,為國家無線電管理提供支撐保障。 (二) 承擔短波、空間業務無線電信號監測及干擾源定位工作,查找未經許可設置、使用的相關無線電臺(站);監測相關無線電臺(站)是否按國際規則、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協議、行政許可事項和要求等開展工作。 (三) 承擔國家無線電管理軍民融合發展相關技術工作和電磁頻譜領域國防動員相關任務;參與北京地區超短波、微波頻段的無線電監測工作;根據需要,承擔國家重大任務無線電安全保障工作。 (四) 承擔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相關技術工作信息系統的建設運維工作。 (五) 開展無線電管理相關政策、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數據應用等的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議。 (六) 為各。▍^、市)無線電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指導。 (七) 承辦工業和信息化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國人民解放軍無線電管理機構 負責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擬訂并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擬訂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辦法; (二)審批軍事系統無線電臺(站)的設置,核發電臺執照; (三)負責軍事系統無線電頻率的規劃、分配和管理; (四)核準研制、生產、銷售軍用無線電設備和軍事系統購置、進口無線電設備的有關無線電管理的技術指標; (五)組織軍事無線電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擬制軍用無線電管理技術標準; (六)實施軍事系統無線電監督和檢查; (七)參與組織協調處理軍地無線電管理方面的事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 在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轄區內除軍事系統外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 (二)擬訂地方無線電管理的具體規定; (三)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無線電管理方面的事宜; (四)根據審批權限審查無線電臺(站)的建設布局和臺址,指配無線電臺(站)的頻率和呼號,核發電臺執照;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線電監測。 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 負責本系統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 (二)擬訂本系統無線電管理的具體規定; (三)根據國務院規定的部門職權和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委托,審批本系統無線電臺(站)的建設布局和臺址,指配本系統無線電臺(站)的頻率、呼號,核發電臺執照; (四)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行使的其他職責。 (中國集群通信網 | 責任編輯:李俊勇) |